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觀光地區民宿申設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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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1-06-10

發佈:2016-12-20

4.1萬

內容

觀光地區民宿申設Q&A


交通部105.9.22公告指定「臺南雙城地區」為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3款之觀光地區,劃定範圍如下:
府城區域:北側以成功路、西門路、公園南路為界;東側以北門路 為界; 南側以樹林街、
忠義路、和意路、西門路、友愛街為界;西側以環河街為界。
運河區域:北側以民權路四段、民生路二段為界;東側以環河街為界; 南側以府前路二段、
     建平十六街、慶平路為界;西側以安億橋、平生路、安平路、安北路為界。
安平區域:北側以安平區北界為界;東側以民權路四段、安北路、安平路、平生路、安億橋
     為界;南側以安億路、光州路、健康路三段、漁光路、安平港堤防為界;西側以
     同平路、世平路、世平五街、 州平二街為界。(觀光地區範圍請參見附圖)
符合土地使用管制、建築管理、消防安全及民宿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之合法建築,得申請設置民宿。
核定文號:交通部105年9月22日交路(一)字第10582003812號
法源依據:1.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3款。
     2.交通部指定觀光地區作業要點第4點。
 
民宿申設相關規定
一、「民宿」定義?
答: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
  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之住宿處所。(民宿管理辦法第三條)

二、經營民宿需要辦理登記嗎?
答:經營民宿不需要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證,但須向各縣市政府申請「民宿登記證」及
  「專用標識」。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三、申請經營民宿要向哪個單位提出?
答:本府觀光旅遊局觀光事業科。
 (新營區民治路36號 民治市政中心-世紀大樓6樓)

四、什麼地區才可以申請設置民宿? 
答:1.風景特定區。
  2.觀光地區。
  3.國家公園區。
  4.原住民地區。
  5.偏遠地區。
  6.離島地區。
  7.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或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
     休閒農業區。
  8.金門特定區計畫自然村。
  9.非都市土地。(民宿管理辦法第五條)

五、民宿可以經營多大規模?
答:以客房數五間以下,且客房總樓地板面積一百五十平方公尺以下為原則。
  (民宿管理辦法第六條)

六、申請民宿登記要準備什麼資料?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
答:1.民宿登記申請書及民宿基本資料表。
  2.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影本。
  3.最近三個月內核發之土地登記謄本及地籍圖謄本。
  4.土地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申請人為土地所有權人時免附)。
  5.建物登記謄本或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6.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或實施建築管理前合法房屋證明文件。
  7.責任保險契約影本。
  8.民宿外觀、內部、客房、浴室及其他相關經營設施照片。
  9.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1)申請人設籍民宿所在地之身分證明文件。
    (2)使用執照竣工圖影本及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3)土地或建物同意使用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自住房間、客房之配置位置及尺寸平面圖。
    (5)住房須知及房價表。
    (6)緊急避難及逃生位置圖。
    (7)消防安全設備圖說。

七、民宿登記可否以房屋稅繳納證明當作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答:「民宿管理辦法」第13條第1項第5款規定,民宿申請登記應檢附「建物登記 (簿) 謄本或
  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其中「房屋稅籍繳納證明」可否做為前開「其他房屋權
  利證明文件」部分,依財政部93年1月14日台稅三發字第0920415905號函釋,略以:
  「房屋繳款書」係繳納稅款之憑證,尚非房屋權利之證明文件,故不得僅以「房屋稅繳款
書」作為房屋權利之證明文件。


八、未經申請核准就經營民宿會受到什麼處分?
答:依「發展觀光條例」規定,未領取民宿登記證而經營民宿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三十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經營。(發展觀光條例第五十五條)
 
民宿登記申請人資格
九、申請人和房屋所有權人不同時可否申請民宿?
答:申請人(經營者)非房屋所有人時,需另檢具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所有權人同意書
經法院公證之有效契約書等,再提出申請。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二款、第十三條)

十、民宿建物或土地為數人共有,該如何提出申請民宿?
答:民宿登記申請人如非土地或建物之唯一所有權人,應依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三條第五款之
  規定,提具其他所有權人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辦理。
  又出具使用同意書之所有權人數,依民法第820條:『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
  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
  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之規定,行使共有物同意權。

十一、公司行號可以申請民宿登記嗎?
答:民宿登記得由房屋實際使用人提出申請並自行經營,所稱「實際使用人」係指自然人而
  言,並不包含公司及法人,另為符合民宿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之定義,申請人應設籍於
  該住所。
  (交通部觀光局94.4.7觀賓字第0940008949號函)

十二、經營民宿的申請人有沒有什麼限制?
答:1.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
  2.曾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或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規定之罪,
     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3.經依檢肅流氓條例裁處感訓處分確定者。
  4.曾犯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至第三十一條、刑法第十六章妨害性
     自主罪、第二百三十一條至第二百三十五條、第二百四十條至第二百四十三條或
     第二百九十八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者。
  5.曾經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上之刑確定,經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五年者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一條)。
  以上條件不能成為民宿經營者。
 
民宿建築物相關規定
十三、什麼建築物可以經營民宿?有無任何限制?
答: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之地區內「住宅」及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
  經營許可登記證
  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
  「農舍」都可以經營民宿,但集合住宅或地下樓層不得設置民宿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條)

十四、民宿建築物的設施應符合什麼規定?
答:位於原住民保留地、經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經營許可登記證之休閒農場、經農業主管
  機關劃定之休閒農業區、觀光地區、偏遠地區及離島地區之民宿,建築物設施基準
應依建管法令有關規定,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民宿管理辦法第七條)
  客房數五間以下屬H2類組,免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客房數六間以上屬H1類組,應辦公共安全檢查簽證申報。

十五、民宿之經營設備應具備那些條件?
答:1.客房及浴室應具良好通風、有直接採光或有充足光線。
  2.須供應冷、熱水及清潔用品,且熱水器具設備應放置於室外。
  3.經常維護場所環境清潔及衛生,避免蚊、蠅、蟑螂、老鼠及其他妨害衛生之病媒及
     孳生源。
  4.飲用水水質應符合飲用水水質標準。(民宿管理辦法第九條)

十六、民宿的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什麼規定?
答:1.每間客房及樓梯間、走廊應裝置緊急照明設備。
  2.設置火警自動警報設備,或於每間客房內設置住宅用火災警報器。
  3.配置滅火器兩具以上,分別固定放置於取用方便之明顯處所;有樓層建築物者,
   每層應至少配置一具以上。(民宿管理辦法第八條)
  民宿經營之規模如逾越該辦法第六條規定,而具旅館之使用性質時,則應依各類場所
  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目有關旅館之規定,設置消防安全設備
  並應依消防法相關規定辦理檢修申報、防火管理及防焰等事項
  (內政部消防署91.10.07消署預字第00910016226號函)。

十七、建築物使用執照(或建物登記謄本)登載1樓為店舖、2樓以上為住宅,可否申請2樓以上
   房間作為民宿?
答:發展觀光條例第2條第9款規定,民宿指利用自用住宅空閒房間,結合當地人文、自然
  景觀、生態、環境資源及農林漁牧生產活動,以家庭副業方式經營,提供旅客鄉野生活
  之住宿處所。為符合上開法規之民宿定義,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所稱之『建築
  物使用用途以住宅為限』,自應以整棟建築物使用用途均為住宅為宜。爰以住商混合之
建築物經營民宿,與民宿管理辦法之規定不符。

  (交通部觀光局101.11.9觀賓字第1010035148號函)
     若申請基地在臺南雙城觀光地區內之商業區,且屬住商混合類型建物,請先向本府工務局
  使用管理科辦理變更使用執照之主要用途後方得以申請。

十八、實施建築管理前已建造完成之建物是否可合法設置民宿?
答:舊城區之早期建物富含人文及歷史紋理,符合本市觀光地區特色,惟申請設立登記前,
  應先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並備妥房屋權利證明文件辦理。

十九、若房屋本身已存在既有違建是否可合法設置民宿?
答:為營造本市觀光地區之安全友善環境及國際形象,既有建物申請設立登記前,請檢視
  是否有增建(違章)影響公共安全及市容之情形,如建管單位認定有違章者,請改善或
  依法補領使用執照後,再行提出申請。

其他說明
廿、政府審查民宿登記案流程為何?
答:本府觀光旅遊局受理民宿申請,會先審查所附書表文件是否符合民宿管理辦法規定
  (不符者請申請人補件),再採實地現勘及書面審查方式,請建管、消防、都計等
  單位會同審查,符合規定者,即通知申請人向產險公司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及繳納
  證照費一千元,領取民宿登記證及專用標識。
  (民宿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六條)
  (另參見附表流程圖)

廿一、經營民宿相關稅賦有什麼規定?
答:1.所得稅:在符合客房數五間以下,客房總面積不超過一百五十平方公尺,及未雇用
  員工,自行經營情形下
,視為家庭副業,得免辦營業登記,惟經營者仍應
         將經營民宿之收入減除成本及必要費用後之餘額,併計其綜合所得總額,
         課徵綜合所得稅。
  2.房屋稅:符合前項規定之民宿,其房屋稅按住家用稅率課徵,如未符合上開要件者,
         則應依營業用稅率課徵。
  3.地價稅:因民宿提供客人住宿有收取房租情形,未符合土地稅法第九條有關自用住宅
         用地之規定,仍應按一般用地稅率計課地價稅。
(財政部賦稅署92.06.19台稅三發字第0920454252號函)

廿二、經營民宿至少應投保多少金額的公共意外責任險?
答: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新臺幣二百萬元。
  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新臺幣一千萬元。
  每一事故財產損失:新臺幣二百萬元
  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地方自治法規如有對消費者保護較有利之規定者,從其規定。
  (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廿三、申請民宿要繳交多少費用?
答:申請設立登記要繳交證照費每件新台幣三千元,申請換發或補發要繳交證照費每件
  新台幣五百元。
  (民宿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申辦窗口:觀光事業科   
                      諮詢專線:(06)635-0192 (06)632-6215
  1. 建物應以整棟均為住宅用途為限。(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1款規定)
       (交通部觀光局101.11.9觀賓字第1010035148號函)
  2. 民宿不得設於集合住宅及地下樓層。(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
  3. 申請民宿登記得由建築物實際使用人自行經營。所稱「實際使用人」係指自然人而言,
       不含公司、法人及政府機關在內。
       (交通部觀光局94.4.7觀賓字第0940008949號函)
  4. 建物應取得使用執照或合法房屋證明文件,且不得有增建(違章)影響公共安全之情形。
      (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
      (交通部觀光局96.10.4觀賓字第0960023630號函)
  5. 建物應辦妥建物所有權登記或取得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
      (財政部93年1月14日台稅三發字第0920415905號函釋,略以:「房屋繳款書」係繳納稅款
       之憑證, 尚非房屋權利之證明文件,故不得僅以「房屋稅繳款書」作為房屋權利之證明文
       件。)
  6. 房屋所有權非申請人所有,需另檢具其他房屋權利證明文件,如所有權人同意書、契約
       等,再提出申請。
       (民宿管理辦法第10條第2款、第13條)
  7. 建築物設施基準不適用民宿管理辦法第7條規定。其適用標準,回歸建管法令有關規定,
       由建築主管機關定之。
       (民宿管理辦法第7條)
  8. 民宿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民宿管理辦法第8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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