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
更新:2016-03-07
發佈:2015-0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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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街頭藝人表演申請須知
一、展演內容均須為現場創作或演出,非現場創作之展示樣品不得於現場販售,並須標明為「非賣品」;並應衡酌其活動內容,自行設置安全維護設施或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
二、收費方式由街頭藝人自訂,可採接受自由樂捐、打賞或定價方式收取費用,惟應預先於現場清楚標示。且不得有主動募款行為。
三、表演時配戴文化局核發之街頭藝人證,並接受管理單位之督考。
四、表演場地之選定應配合管理單位之規劃。
五、未依文化局訂定之規範者,本局將拒絕提供場地,並取消已核准之申請。
六、已核准之場地若遇管理單位舉辦活動時,應無條件取消表演。
七、請檢附文化局核准之街頭藝人證。
八、未能於申請日期到場表演時,應事先通知管理單位。
九、請務必於表演日一週前提出申請,未於一週前提出申請者,恕不受理。
十、表演結束後若未將場地恢復原狀,本局得拒絕再次申請表演。
十一、其餘相關規定請依「臺南市街頭藝人從事藝文活動許可實施計畫」辦理。
申辦單位:風景區管理科 聯絡電話06-63501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