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70619-修正「臺南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公告」, 並自即日生效。
更新:2023-05-02
發佈:2018-06-26
7363
內容
主旨:修正「臺南市臺南運河限制水域遊憩活動及相關事項公告」,並自即日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於本市臺南運河水域,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應先向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限制範圍:臺南運河全部水域(安平區安億橋以東至南區樂利橋以北),其座標如下(參附圖ABCD,4點範圍內水域):
A(120°09'49.48733",22°59'54.18576"),
B(120°09'49.38735",22°59'52.38577"),
C(120°10'53.68763",22°58'58.18558"),
D(120°10'55.68762",22°58'58.08557")。
(三)上述限制事項,除緊急救難外,於執行公務、比賽、競技、訓練、專案活動等所必需,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時、限區域、限人暫時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並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二、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得依水域安全與特殊情況,對所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予以適度修正。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及禁止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註:公告事項(三)所述之申請書,依個人/團體申請性質,提供下列檔案下載使用。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第60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
公告事項:
一、限制事項:
(一)於本市臺南運河水域,從事所有水域遊憩活動,應先向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專案申請同意後,始得為之。
(二)限制範圍:臺南運河全部水域(安平區安億橋以東至南區樂利橋以北),其座標如下(參附圖ABCD,4點範圍內水域):
A(120°09'49.48733",22°59'54.18576"),
B(120°09'49.38735",22°59'52.38577"),
C(120°10'53.68763",22°58'58.18558"),
D(120°10'55.68762",22°58'58.08557")。
(三)上述限制事項,除緊急救難外,於執行公務、比賽、競技、訓練、專案活動等所必需,得檢具申請書及相關資料報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核准後,得限時、限區域、限人暫時開放水域遊憩活動;如涉及其他機關權責範圍者,並應取得各該主管機關同意文件。
二、水域遊憩活動主管機關得依水域安全與特殊情況,對所限制水域遊憩活動之種類、範圍、時間、行為予以適度修正。
三、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及禁止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60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註:公告事項(三)所述之申請書,依個人/團體申請性質,提供下列檔案下載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