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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0829-修正-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及禁止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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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5-02

發佈:2016-08-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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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馬沙溝濱海遊憩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暫停相關 事項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29 日觀雲管字第 1050300543 號公告修正

一、活動分區限制範圍及種類:
(一) 游泳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 100 公尺之警戒浮球或其他 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 B、C、I、H 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 範圍為游泳區,限制僅得從事游泳活動。
(二) 非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 100 公尺至 300 公尺之警 戒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 C、D、E、J、H、I 各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非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獨 木舟、風浪板及立式划槳活動。
(三) 動力區:自海岸高潮線向海延伸 300 公尺至 500 公尺之警戒 浮球或其他設施明顯標示範圍內,以 A、B、J、E、F、G 各 點座標所連接水域範圍為動力區,限制僅得從事乘騎水上摩 拖車、香蕉船活動。
(四) 各點點位座標:(座標系統:WGS84 地理座標)
1. 點位        北緯                 東經
2.   A: 23.220191N,120.083211E
3.   B: 23.219191N,120.082761E
4.   C: 23.217940N,120.082031E
5.   D: 23.216857N,120.081710E
6.    E: 23.217897N,120.079004E
7.    F: 23.218591N,120.077200E
8.   G: 23.221925N,120.078701E
9.   H: 23.219538N,120.081775E
10.   I: 23.218287N,120.081296E
11.   J: 23.221972N,120.071964E

二、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 時間限制:
1、 每年 4 月至 10 月:上午 7 時至下午 6 時 30 分。
2、 每年 11 月至次年 3 月:上午 8 時至下午 6 時。
3、 其他經本處同意者,不受前二目時段限制。
(二) 行為限制:
1、 未滿 12 歲兒童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應由成人陪 同。
2、 操作乘騎獨木舟、風浪板、立式划槳、水上摩拖車及香 蕉船,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 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三、下列情形之一者,暫時禁止從事各項水域遊憩活動:
(一) 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時。
(二) 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 7 級(13.9~17.1 公尺/秒)或 陣風達 8 級(17.2~20.7 公尺/秒)以上,或浪高 6 公尺以 上時。
(三) 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時。
(四) 經本處或本處授權管理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 安全構成威脅之虞情形時。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之限制或禁止事項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 60 條 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處新臺幣 1 萬元以上 5 萬元以下罰鍰,並 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 3 萬元以上 15 萬 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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