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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發布修正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之一條文(110年9月2日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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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5-02

發佈:2021-09-06

1559

內容

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十七條之一修正條文



第 三 條 本辦法所稱水域遊憩活動,指以遊憩為目的,在水域從事下

 列活動:

 一、游泳、潛水。

 二、操作騎乘拖曳傘等各類器具之活動。

 三、操作騎乘各類浮具之活動;各類浮具包括衝浪板、風浪

 板、滑水板、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
 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
 立式划槳及其他浮具。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水域活動。

 前項第三款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

 面或水中操作騎乘之器具;其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依交通
 部航港局及地方自治法規規定辦理。


第 四 節之一 其他浮具活動


第二十七條一 帶客從事第一節、第三節及第四節規定以外之其他浮具活

   動前,應向該管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報備。

  帶客從事前項活動前,應對遊客進行活動安全教育。

   前項活動安全教育之內容,由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訂定
   並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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