浮具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注意事項
更新:2021-08-03
發佈:2021-0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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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目的
為維護民眾於公共水域使用浮具之器具及人員操作安全,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二、本注意事項所稱浮具,指非屬船舶,具有浮力可供人員於水面或水中操作及搭乘之器具。具動力推進者稱為動力浮具;非動力推進者稱為非動力浮具。
三、器具安全
(一)非動力浮具及使用限制人數二人以下之動力浮具
使用人應自行確認浮具使用狀態正常,妥善保養維護,地方政府並得視需要予以納管。自主檢查方式及應注意事項如下:
1、結構與穩度
(1)浮具本體應採適當材料建造,建造之各部分應良好有效。
(2)浮具所用材料各部分連接及固著方法,應堅固耐用。
(3)任何裝載狀態下所有乘員集中於浮具一側,浮具本體不應泛水,並有足夠穩度,不致翻覆。
(4)浮具應具有水密之空間,或永久浮力裝置。
2、機器
(1)浮具推進用機器應屬船舶用,應附取得證明文件。
(2)裝有燃油之組件應有適當之隔熱設備或隔絕。
(3)機器應發動正常,各部運轉及動作部分應無異聲,汽缸及各軸承等摩擦部分,應無過熱現象,正、倒車操縱必須正常。
(4)機器之運轉不得有氣體洩漏、漏油、異常振動、零件缺漏之情形。
(5)產生高溫之機件,應有適當之隔熱保護設施。
(二)使用限制人數三人以上之動力浮具
漁業用管筏以外之動力浮具,由交通部航港局辦理器具安全檢查,地方政府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浮具所有人應妥善保養維護。
(三)設備通案規定
1、操作及搭乘浮具人員應全程穿著救生衣及與浮具連接之安全索,並依據活動水域距離需要,攜帶具適當防水措施之個人行動電話及個人指位無線電示標(PLB)等無線電通訊設備及煙霧信號,以利緊急狀況之通報及救援。
2、能見度差及夜間航行應開啟具有高亮度警示燈具,另需配備汽笛(或喇叭)及強光手電筒。
四、人員操作安全
(一)非動力浮具
由該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設置適當之警告或標示,以利浮具使用人具有正確使用知能。
(二)使用限制人數二人以下之動力浮具
浮具操作人員應於使用前取得交通部航港局認可之專業機構所核發之教育訓練證明,地方自治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三)使用限制人數三人以上之動力浮具
浮具操作人員應具備動力小船或遊艇駕駛執照,或經水域遊憩活動管理機關認可之操作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