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00520-修正「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外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公告
更新:2023-05-02
發佈:2021-05-20
1421
內容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0年5月20日
發文字號:府觀風字第1100361606A號
主旨:修正「本市轄區內除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範圍外水域,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公告,並自公告日起生效。
依據:
一、發展觀光條例第36條。
二、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5條、第6條。
公告事項:
本市轄區內水域(不含雲嘉南濱海國家風景區、西拉雅國家風景區及台江國家公園),從事水域遊憩活動禁止及限制相關事項如下:
一、從事水域遊憩活動限制事項:
(一)時間限制:
1、依據交通部中央氣象局(下稱中央氣象局)公告本市日出日沒時刻表,每日日出後30分鐘至日沒前30分鐘。
2、其他經主管機關同意或各水域另有公告者,不受前款時段限制。
(二)行為限制:
1、未滿12歲兒童,應由成年人陪同,不得單獨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2、從事水域遊憩活動者,操作乘騎「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第三條第二款所列及其他經本府公告認定之各類活動器具,應穿著合格救生衣。
3、飲用含酒精成分飲料後,不得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二、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禁止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一)中央氣象局發布海上或陸上颱風警報為警戒區域。
(二)中央氣象局預測平均風速達7級(13.9〜17.1m/s)或陣風達8級(17.2〜20.7m/s)以上,或浪高6公尺以上。
(三)特定地區發生地震,經中央氣象局發布海嘯警報。
(四)經本市相關單位研判對從事水域遊憩活動之民眾安全構成威脅。
三、未經水域所屬管理機關同意,禁止在消波堤邊50公尺內、航道、港區、礁岩區及碼頭邊從事水域遊憩活動。
四、違反本公告規定者,依發展觀光條例第六十條規定,處行為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其行為具營利性質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