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
更新:2021-03-23
發佈:2018-09-17
3659
內容
交通部於一百零六年十一月十四日修正民宿管理辦法,增訂第三條第二款第八目「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惟依交通部觀光局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四日觀宿字第一零七零零零零八一九號函示有關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區域之劃設單位及劃設程序部分,則由各地方政府依業務分工或需求指定權責單位,並得引用相關法令劃設程序,或依據地方制度法制定相關劃設規定,據以執行之。
緣為認定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本府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召開「民宿管理辦法修正後本市民宿登記審查作業原則」跨局處協調會議,決議以本府文化局依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所公告之歷史街區及本市「臺南市安平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載明得設置民宿者,為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
茲為使民眾知悉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俾利此區域之民宿發展,特訂定本基準。本基準共計二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 本基準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相關區域之認定。(第二點)
緣為認定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本府於一百零七年二月一日召開「民宿管理辦法修正後本市民宿登記審查作業原則」跨局處協調會議,決議以本府文化局依據「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所公告之歷史街區及本市「臺南市安平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計畫」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載明得設置民宿者,為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得設置民宿。
茲為使民眾知悉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俾利此區域之民宿發展,特訂定本基準。本基準共計二點,重點臚列如下:
一、 本基準之訂定目的。(第一點)
二、 本市具人文或歷史風貌相關區域之認定。(第二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