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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年4月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個資法即時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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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7-05-31

發佈:2017-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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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個資法即時通】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具體授權所訂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規定,通知受驗人依規定時間前往檢驗地點報到,是否屬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所定「公務機關履行法定職務」或「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之免告知情況?
查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33條規定:「為防制毒品氾濫,主管機關對於所屬或監督之特定人員於必要時,得要求其接受採驗尿液,受要求之人不得拒絕;拒絕接受採驗者,並得拘束其身體行之(第1項)。前項特定人員之範圍及採驗尿液實施辦法,由行政院定之(第2項)。」係屬個資法第8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情況,故公務機關及非公務機關向特定人員蒐集尿液採驗之個人資料時,係分別符合「公務機關執行法定職務」及「非公務機關履行法定義務」所必要,而得免為告知個資法第8條第1項規定之內容。至於依據該條例具體授權所訂定「特定人員尿液採驗辦法」第6條第1項規定:「不定期檢驗之實施,應於4小時前通知受檢人,受檢人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似僅指通知受檢人應依規定之時間、地點報到接受採驗尿液等內容,與個資法第8條所稱告知義務,係不同規範事項,尚不得僅依上開辦法規定逕為排除個資法第8條之適用。 (資料來源:法務部個人資料保護區官網;摘自「法務部105年12月20日法律字第10503516850號函」-本函全文可於本部全球資訊網點選「法務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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