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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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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4-21

發佈:2020-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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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111年2月22日南市觀銷廣字第1110231105號函修定

一、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強觀光行銷及發展觀光產業,提昇臺南市觀光服務品質及水準,特訂定本規範。

二、對民間團體補助,除中央補助款中央法規另有規定者及政策性專案補助另訂外,悉依臺南市政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訂定之本規範辦理。

三、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且會址設於臺南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下列計畫者,得申請補助:

  (一) 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

  (二) 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

  (三) 出版對提昇台南觀光行銷有益之相關刊物。

  (四) 其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市觀光發展政策。

四、本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但對下列民間團體之補助不在此限:

  (一) 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局委託、協助或代為辦理其應辦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 依法並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工會(包括總工會、職業工會)、農會、漁會、水利會、同業公會、體育會(含單項運動委員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公益性質之教育、文化、社會福利團體。

  (三) 中央補助款,依中央補助標準辦理。

五、申請補助程序與應備文件:

  (一) 民間團體申請經費補助應檢附詳實之實施計畫、經費概算明細表、申請補助切結書二式、團體立案證明影本及團體負責人當選證明影本,備具申請函文提出申請。

  (二) 申請時間: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函文為原則,並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三) 申請計畫內容:應包含目的、主協辦單位、時間(期程)、地點、參加對象及人數、執行方式、預期效益、收費標準及項目、經費概算及經費來源等項目。

  (四) 本局受理申請案件之所有資料及附件,不論是否核予補助,均不予退還。

六、申請補助案件審查標準作業程序

  (一) 本局受理申請補助案件後,應登錄民間團體補(捐)助系統(CGSS),並透過該系統查詢補助案件有無向其他機關申請重複補助項目、超出所需經費等情形,及審查與計畫無關或不符規定項目,作為核定補助之參據。

  (二) 簽註擬補助之預算科目、金額、核銷應備文件及核定文件保存之場所;其補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外,餘本局須檢附當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詳附表)並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定辦理;經核定不予補助者,應將函復公文副知市長室及秘書長室。

  (三) 本局應將核定結果併同前項內容及本規範必要通知之事項,另以書面通知。

  (四) 同一案件向二個以上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者,應列明全部經費內容及向各機關申請補助之項目及金額。如有隱匿不實或造假情事,應撤銷該補助案件,並收回已撥付款項。

  (五) 同一案件向本局提出申請補助,以一次為限。

七、補助經費之用途範圍

  (一) 餐敘、獎金(品)、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但情形特殊,依前點第二款規定專案簽奉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 受補助經費中如涉及採購事項,應依政府採購法等相關規定辦理。

  (三) 補助經費應按計畫專款專用,如有特殊情形需變更計畫者,除因不可抗力之情事者外,應先陳報本局核准後方可辦理。

  (四) 當年度結束時,若受補助計畫尚未執行完竣者,應即停止使用,並將已核撥之補助經費繳回本局。

八、補助經費請撥及核銷結報作業:

  (一) 除本局指定日期者外,受補助團體應於計畫執行完竣次日起三十日內,檢附收支清單、領據、補助額度支用單據正本、成果資料(包含執行效益、活動照片及受補助項目照片)、核准公文、原提報計畫及其他相關資料函送本局備查或核銷。除應詳列支出用途外,並應列明全部實支經費總額及各單位實際補助金額。

  (二) 補助經費所支付項目,有不合規定之支出,或不符原核定之目的及用途,經本局審核結果需予以剔除時,受補助團體得於文到十五個日曆天內提出具體理由申復,未依限申復或申復未獲同意者,該支付項目應不予核銷。

  (三) 補助經費核銷結案時,補助項目經費有應自籌金額者,其補助經費應依補助項目實際支用經費與原核定補助項目計畫支用經費之比例核給,並以原核定補助項目經費為上限。補助項目經費無應自籌金額者,原核定補助項目經費超過補助項目實際支用經費總額者,補助經費應按補助項目實際支用經費總額核給。

  (四) 受補助經費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之收入應予繳回。

  (五) 民間團體對相同內容申請案件補助經費未核銷前,不得申請新案。

  (六) 受補助團體申請支付款項時,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 經本局發現未依本規範第八點確實辦理者,得依情節輕重對該補助案件或受補助團體酌減後補助款或停止補助一至五年。

九、督導及考核:

  (一) 受補助團體應接受本局對補助案件之督導與查核。

  (二) 本局對於每年度補助金額十萬元以下之團體以申請核銷程序時提送之書面成果資料辦理檢核事宜。

  (三) 本局對於每年度補助金額超過十萬元之團體,應予審核所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成果效益,並派員隨時抽查,必要時得要求受補助團體提出書面報告。

  (四) 對補助經費之運用考核,發現未依補助用途支用、虛報、浮報等情事,除應繳回該部分之補助經費外,得依該情節輕重自確定之日起對該團體申請補助案件停止補助一年至五年。

  (五) 凡無正當事由逾越補助經費核銷期限,本局將予列管作為下次補助之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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