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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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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7-01

發佈:2018-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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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公告日期:107年5月21日
  • 文號:府觀業字第1070391255A號
  • 主旨:訂定「臺南市得設民宿具有人文或歷史風貌區域認定基準」,並自中華民國107年5月21日起生效。
  • 公告內容:
  1. 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認定民宿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2款第8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特訂定本基準。
  2. 本辦法第3條第2款第8目所稱具人文或歷史風貌之相關區域,指下列區域之一:
(1) 本府文化局依臺南市歷史街區振興自治條例劃定公告之歷史街區。
(2) 臺南市安平港歷史風貌園區特定區內,其細部計畫之土地使用分區載明得設置民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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