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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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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9-04-01

發佈:2019-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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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茲因「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資本性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於107年12月31日屆期,為持續協助受災旅宿業,爰交通部觀光局於107年12月21日以觀宿字第10706016451號令修正發布「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以下稱本要點),並自108年1月1日生效。業於108年2月27日與財團法人中小企業完成簽約事宜,繼續共同合作提供相對信用保證,以協助受災旅宿業者順利取得融資受災後重建工作並恢復正常營運。
二、本要點修正重點臚列如下:
(一)名稱:配合本要點第5點貸款範圍增訂周轉金,修正要點名稱為「交通部觀光局提供受災旅宿業融資相對信用保證要點」。
(二)第4點:修正受災認定條件為持有縣市政府或所轄鄉(鎮、市)公所、稅捐稽徵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經濟部委託之輔導單位出具之受災證明文件,或經金融機構調查屬實。
(三)第5點:貸款範圍增訂周轉金,觀光旅館業、旅館業額度每家最高以新臺幣1,000萬元為限,民宿最高以新臺幣300萬元為限;刪除星級旅館及非星級旅館之差別化措施,以協助業者災後復舊並得以正常營運為優先考量。
(四)第6點:增訂周轉金貸款年限,最長以5年為限,含寬限期2年;還款方式修正為自寬限期屆滿之日起本金應按月或按季攤還;修正貸款申請期限至109年12月31日止。
三、檢附要點如附件。

附件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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