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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交通部觀光局來文,如有參與「擴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之旅宿業者,應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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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19-01-15

發佈:2019-0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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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主旨: 請轉知如有參與「擴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活動」之旅宿業者,應依規定辦理,如涉詐領補助、拉抬房價影響消費者權益或洩漏旅客個資等情事,本局將不予撥款及追回已領款項,並終止其參加本局日後相關補助措施資格,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交通部觀光局擴大國旅暖冬遊住宿優惠措施補助要點」辦理。
二、按上開要點第11點規定:「旅宿業者申請文件如有隱匿不實、造假、虛報、浮報等情事,或有向其他機關申請同項目補助費用者,本局不予撥款;已撥款者,除收回已撥付款項外,並終止其參加活動資格。民眾及旅宿業者依本要點所提相關文件應本誠信原則就其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應自負相關法律責任。」、第12點規定:「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未依本要點及臺灣旅宿網本活動專區公告之活動說明規定辦理,致影響消費者權益者,本局得終止其參加活動資格,或移請主管機關依消費者保護法相關規定辦理。」、第13點規定:「參與本活動之旅宿業者,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施行細則之規定。」
三、另按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第339條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併請注意。
四、本局或主管機關接獲檢舉或查獲旅宿業者或民眾涉詐領補助、拉抬房價影響消費者權益或洩漏旅客個資等情事,即依發展觀光條例、消費者保護法或個人資料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查處,一旦查證屬實,即剝奪其參加本局相關補助措施資格、不予撥款及追回已領款項,並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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