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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務】【溫泉業務】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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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06-04

發佈:2024-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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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1. 本市「客房房間數超過100間之旅館、飯店、招待所(限有寢室客房者)」及「旺季期間平日單日有100人次出入之大型公眾浴場、溫泉區」,應依衛生福利部112年5月10日「應置有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之公共場所」修正公告及本局112年5月23日南市觀業字第1120664448號函規定,確實設置自動體外心臟電擊去顫器(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 簡稱AED)。
  2. 衛生福利部現於「公共場所AED急救資訊網」新增「安心場所認證通過自動產出證書下載」功能,AED管理員可自行下載安心場所證書。本局籲請貴業善化運用該資訊網功能,並應落實維護AED設備及人員教育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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