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開南區喜樹灣裡市地重劃案觀光發展特定區合作開發案BOT案公聽會
更新:2024-03-25
發佈:202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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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南區喜樹灣裡市地重劃案觀光發展特定區合作開發案BOT案」公聽會
一、辦理時間
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
二、辦理地點
臺南市南區區公所3樓禮堂。
三、辦理事由
本案基地面積達2.84公頃之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可做為觀光遊憩、旅遊服務、旅館、文化創意、運動休閒、商場及餐飲使用,其引入民間企業專業經營及創意理念,規劃符合喜樹地區歷史人文藝術與風土民情,並結合綠色永續與節能減碳,呈現地方在地風貌,實現地方居民之期望,打造臺版邁阿密海洋觀光景點。
本案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引入民間優質企業營運管理。由於民間參與案件牽涉層面甚廣,為順利推動本案,執行機關遂依促參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促參公聽會,期藉由與會人員意見回饋,共同凝聚「南區喜樹灣裡市地重劃案觀光發展特定區合作開發案」未來發展共識。
四、辦理依據:
(一) 促參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
一、辦理時間
113年3月27日下午2時30分。
二、辦理地點
臺南市南區區公所3樓禮堂。
三、辦理事由
本案基地面積達2.84公頃之觀光發展特定專用區,可做為觀光遊憩、旅遊服務、旅館、文化創意、運動休閒、商場及餐飲使用,其引入民間企業專業經營及創意理念,規劃符合喜樹地區歷史人文藝術與風土民情,並結合綠色永續與節能減碳,呈現地方在地風貌,實現地方居民之期望,打造臺版邁阿密海洋觀光景點。
本案擬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42條引入民間優質企業營運管理。由於民間參與案件牽涉層面甚廣,為順利推動本案,執行機關遂依促參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促參公聽會,期藉由與會人員意見回饋,共同凝聚「南區喜樹灣裡市地重劃案觀光發展特定區合作開發案」未來發展共識。
四、辦理依據:
(一) 促參法第6條之1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