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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宿業務】旅宿業缺工因應資訊彙整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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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4-10-18

發佈:2023-0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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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交通部觀光署補助旅宿業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實施要點  
  1. 交通部觀光署(以下簡稱本署)為執行中央政府疫後強化經濟與社會韌性及全民共享經濟成果特別預算(以下簡稱本預算),加速擴大吸引國際觀光客,以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民宿經營者新增聘僱相關服務人員數計算補助金予業者,鼓勵業者改善勞動條件,以增加相關人力,穩定服務量能及品質,爰訂定本要點。 
  2. 營業中且最近三年未經本署處分停止獎(補)助之觀光旅館業、旅館業及已辦妥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之民宿經營者,得依本要點規定申請補助(以下簡稱申請人)。 
  3. 本要點補助申請期間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十月一日起至一百十四年十一月三十一日(以郵戳為憑);本署得視經費支應情形提前公告停止補助申請。 
  4. 申請人新增聘僱之房務及清潔服務人員符合下列規定者,補助金額每人每月新臺幣五千元,最長十二個月:(1)臺北市、新北市、基隆市、桃園市、新竹縣及新竹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三千元以上;其他直轄市、縣(市),每月薪資新臺幣三萬一千元以上。 (2)於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四月一日起至一百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到職,且連續實際在職六個月以上。每家觀光旅館、旅館及民宿申請補助總人數,以房間數八分之一為限;其不足一人者,以一人計。
  5. 申請人應備齊下列文件向本署提出補助申請: (1)申請書。(2)觀光旅館業營業執照、旅館業登記證,或民宿登記證影本及商業登記或稅籍登記證明文件。 (3)勞工保險投保單位被保險人名冊。 (4)切結書。(5)領據。(6)指定匯款帳戶存摺影本。 (7)其他經本署公告指定之文件。 
  6. 補助申請經本署審查符合本要點規定者,核撥補助金至申請人指定匯款帳戶。 
  7. 申請人所提申請不符本要點規定者,本署應予駁回;其得補正者,應通知限期補正;經通知補正,屆期未補正完全者,應予駁回。 
  8. 申請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署不予補助;已核准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之,並得視情節輕重以書面行政處分通知返還補助金之一部或全部:(1)以詐欺、脅迫、賄賂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獲得補助。(2)虛報、浮報、偽造或變造申請文件。(3)於領取補助金期間重複請領其他政府機關同性質之獎(補)助。(4)經勞動主管機關認定於領取補助金期間至本預算執行期滿實施減薪且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一條規定。(5)規避、妨礙或拒絕本署派員查核補助執行情形。申請人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所定情事之一者,本署得對其停止獎(補)助三年。 
  9. 本要點所定相關事項,本署得委由其他機關(構)、法人、團體或個人辦理。 



補充更新資料:
  1. 交通部觀光局112年7月3日函轉勞動部112年6月14日勞動勞就字第1120508635號函釋有關「僱用獎助措施與勞動部相同性質之認定」,資料如附。
  2. 交通部觀光局112年9月13日函轉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112年9月5日發就字第1123502214號函釋有關「勞工保險投保異常」,資料如附。
  3. 交通部觀光署線上說明會簡報(1120930版),資料如附。
  4. 新增「旅宿業者登入」連結。
  5. 交通部觀光署113年8月12日觀宿字第11306007201號令修正發布,並自113年4月1日生效。
  6. 勞動部113年8月26日勞動發事字第1130512870A號令公告修正「雇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第53條相關申請書表」。
  7. 企業聘用僑生相關規定,請參考「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外國人勞動權益網─聘僱畢業僑外生從事旅宿服務工作」專區 https://gov.tw/TqR。
  8. 交通部觀光署113年10月15日觀宿字第11306008701號令公告「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申請外國籍學生來中華民國實習要點」,並自114年1月1日生效。
  9. 交通部觀光署113年10月15日觀宿字第11309213251號函,「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專案職缺彙收至113年11月30日止(應於113年11月24日前請所屬公協會向交通部觀光署提報)。

諮詢專線:
  1. 台灣就業通系統操作:0800-777888
  2. 疫後改善缺工擴大就業專案: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就業服務組 02-89956000
  3. 穩定接待國際旅客服務量能專案:台灣觀光協會 02-27170467
  4. 就業服務:臺南就業中心 06-2371218、永康就業中心 06-2038560、新營就業中心 06-6328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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