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更新:2022-10-19
發佈:2022-10-19
656
內容
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旅館業品質提升補助要點
二、補助之項目:
補助項目為提昇品質設施費用及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費用。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原則自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或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止。
(二)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資格條件:
本市旅館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且三年內未獲本要點補助者,得向本局申請補助:
(一)申請補助提昇品質設施者,須取得本市旅館業登記證五年以上。
(二)申請補助辦理耐震能力評估檢查者,其旅館建築物應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
申請補助之旅館業者,如有違反發展觀光條例或旅館業管理規則之情事,本局得駁回其申請。
遇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情時,得由本局公告不適用第一項所定三年期間之限制。
五、審查方式:
本局為書面審查,另審查本要點之補助,得組成專案小組為之。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要點之補助,每案最高補助新臺幣九萬元,並以一次為限。但遇有重大災害或流行疫情時,得經本局公告後,以新臺幣二十萬元為上限。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1年度本局編列新臺幣120萬元整。(視當年度議會核定經費公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事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所規範公告項目,其餘規定細節請下載完整補助作業規範並詳閱。
(二)依據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三)補助個案若屬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將於補助案核准日起30日內辦理事前身分關係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之公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