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星級旅館補助作業要點
更新:2022-10-19
發佈: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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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一、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星級旅館補助作業要點
二、補助之項目:
補助項目為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評鑑及評鑑標誌效期到期再次參加星級旅館評鑑者,實際評鑑費支出費用。
三、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原則自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或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止。
(二)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資格條件:
參加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評鑑及評鑑標誌效期到期再次參加星級旅館評鑑者。
五、審查方式:
本局為書面審查。
六、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要點之補助,補助項目為交通部觀光局辦理觀光旅館評鑑及評鑑標誌效期到期再次參加星級旅館評鑑者,實際評鑑費支出費用,未訂定上限。
七、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1年度本局編列新臺幣10萬元整。(視當年度議會核定經費公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事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所規範公告項目,其餘規定細節請下載完整補助作業規範並詳閱。
(二)依據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三)補助個案若屬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將於補助案核准日起30日內辦理事前身分關係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之公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