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更新:2022-10-19
發佈:2022-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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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公告】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一、 補助依據:臺南市低碳旅宿補助作業辦法
二、 補助之項目:
(一)實施綠色採購而使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或碳標籤之產品,更新館內硬體設施。
(二)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原則自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11月30日,或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止。
(二)以郵遞或專人送達方式送至本局,以掛號寄送本局,以郵戳為憑,親送者應於本局上班時內送達,並以本局收文單位所載日期為準;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四、 資格條件:
申請者實際支出下列費用者,得向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申請補助:
(一)實施綠色採購而使用具環保標章、節能標章、省水標章或碳標籤之產品,更新館內硬體設施。
(二)申請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認證。
五、 審查方式:
本局為書面審查。
六、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每一申請者當年度補助金額依所附憑證核實補助,並以新臺幣二萬元為上限。
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1年度本局編列新臺幣20萬元整。(視當年度議會核定經費公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事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所規範公告項目,其餘規定細節請下載完整補助作業規範並詳閱。
(二)依據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三)補助個案若屬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將於補助案核准日起30日內辦理事前身分關係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之公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