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更新:2023-05-17
發佈:2022-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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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公告】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一、 補助依據: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對民間團體補助作業規範
二、 補助之項目:
補助項目由本局依申請單位計畫擇定,唯,餐敘、獎金(品)、紀念品及服裝類不予補助,且不得與其他機關重複。
三、 申請期間及方式:
(一)原則自年度1月1日起至當年度結束,或當年度補助預算用罄為止。
(二)每一申請個案應於活動辦理前十日函文為原則,並以機關收文日為準。
四、 資格條件:
補助對象為經政府立案且會址設於臺南市之非營利民間團體,辦理下列計畫者,得申請補助:
(一)舉辦傳統民俗節慶或彰顯地方特色之觀光活動。
(二)舉辦觀光相關訓練、研討會或推廣會。
(三)出版對提昇台南觀光行銷有益之相關刊物。
(四)其他經本局認定符合本市觀光發展政策。
五、 審查方式:
以書面審查方式逐案審查。
六、 個別受補助者之補助金額上限:
本局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每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元為原則,補助金額新臺幣三萬元以下者,簽奉本局局長核定辦理外,餘本局須檢附當年度核定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支用情形一覽表並簽報臺南市政府核定辦理。
七、 全案預算金額概估:
111年度本局編列新臺幣200萬元整。(視當年度議會核定經費公告)
八、其他注意事項
(一)本公告事項為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利衝法)第14條所規範公告項目,其餘規定細節請下載完整補助作業規範並詳閱。
(二)依據利衝法規定,申請補助者就該補助案自行檢視是否屬利衝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如屬者,應一併填寫「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14條第2項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併同相關申請文件提送本局。
(三)補助個案若屬利衝法所稱之公職人員或關係人,將於補助案核准日起30日內辦理事前身分關係揭露表及事後公開表之公告作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