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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行政服務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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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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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109年12月1日起出入八大類場所應配帶口罩案,其中旅宿業屬生活消費類別,請旅宿業者提醒從業人員及住宿旅客遵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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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0-12-21

發佈:2020-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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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依據交通部觀光局1091218日觀宿字第1090607656號函辦理。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表示,我國已於109121日起實施「秋冬防疫專案」,強制要求民眾於八大類高感染風險場域活動時,務必佩戴口罩,未佩戴口罩且經勸導不聽者,將依法開罰。指揮中心進一步說明,八大類場域包含「醫療照護、公共運輸、生活消費、教育學習、觀展觀賽、休閒娛樂、宗教祭祀、洽公機關()」等,由於這些場域具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士等特性,因此強制要求民眾於這些場域活動時應佩戴口罩,以防範新冠肺炎及其他經由飛沫、空氣傳播的疾病傳播的風險。

民眾若未依規定佩戴口罩,經場所人員勸導不聽者,將由地方政府依傳染病防治法第70條第1項規定,裁罰3千元以上15千元以下罰鍰。如果民眾在上述場所內有飲食的需求,在與不特定對象保持社交距離或有適當阻隔設備(如隔板)的前提下,可在飲食期間暫時取下口罩。

指揮中心提醒,由於高感染傳播風險場域之相關場所眾多,無法一一列舉,原則上符合「不易保持社交距離,會近距離接觸不特定人的室內場所」這項條件,即使進入之場所未被列在例示名稱中,仍應佩戴口罩。此外,民眾若發現有人未依規定佩戴口罩,應告知場所人員處理,由場所人員先予勸導,經勸導仍不聽者,場所人員可蒐集相關事證及資料向地方政府進行檢舉。請場所之管理人、業者、負責人應善盡管理責任並配合政府防疫政策,加強落實民眾宣導、住宿實名登記制、環境消毒等相關防疫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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