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宣導
更新:2020-09-30
發佈: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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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洗錢防制法宣導
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問答集 來源:金管會
金管會/106.6.5
Q1:什麼是洗錢?洗錢防制法為什麼規定金融機構必須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答:所謂洗錢,是指不法分子透過以不法所得(黑錢)購買資產、存入金融機構帳戶,或匯至第三人等方式,讓黑錢漂白,以逃避檢調機關追查的行為。金融機構因為提供各種便利的金融服務,因此最容易被不法分子覬覦做為洗錢的管道。所以國際標準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瞭解客戶的身分、背景、交易目的甚至資金來源等,以於不法分子透過金融機構洗錢時能夠及時發現,共同防止犯罪並保障民眾及社會的安全。
Q2: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要求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該程序包括那些事項?
答:
(1)依據國際標準,金融機構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確認下列事項,並請客戶提供相關文件:
確認客戶本人身分。
確認代理人(如有)身分,及查證代理事實(例如取得委託書或授權書)。
確認客戶的實質受益人。
確認客戶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的目的及性質。
(2)除了上述程序外,為了確實瞭解客戶的背景及交易情形,金融機構可能還會視需要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
Q3: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要求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是不是每次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金融機構都會依Q2程序要求客戶提供證件確認身分?
答:
(1)國內洗錢防制法規都是在符合國際標準下訂定,目前只在特定情形(詳下第(2)點及第(3)點說明)要求金融機構要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因此並不是客戶的每筆交易都會請客戶提供證件確認身分。
(2)目前金融機構需要依Q2程序向客戶確認身分的情形如下:
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例如辦理開戶)時。
客戶以現金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時。(臨時性交易之意義請詳Q4)
客戶辦理新臺幣3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跨境匯款之臨時性交易時。
金融機構認為客戶的交易有異常情形時。
金融機構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有疑問時(例如客戶資料久未更新)。
(3)除了上述情形外,金融機構依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或防詐騙等其他法令,在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新臺幣3萬元以上的國內匯款及以現金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非臨時性交易時,也會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進行資料核對(確認程序較Q2簡化)。
Q4:上一題提到某些臨時性交易金融機構需要確認客戶身分,臨時性交易的意思為何?民眾如何減少某些臨時性交易需要確認客戶身分的不便?
答:
(1)臨時性交易係指民眾到「非」已開戶金融機構辦理之交易。如果民眾是到某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帳戶轉帳,因為在這家銀行已經開有存款帳戶,所辦理的交易就不是所謂的臨時性交易。
(2)為了減少某些臨時性交易需要特別審查之不便,建議民眾可儘量到已開戶的金融機構辦理交易。(具體說明請詳Q5及Q6)
Q5: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銀行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現金交易(例如匯款或換鈔),若不是到家人或公司已開戶的銀行(即屬臨時性交易時),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答:
(1)個人戶: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
(2)非個人戶: 法人登記證照(如:公司為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股東/出資人名冊、實際受益人(持有25%以上自然人股東/出資人或其他具控制權人)身分資料、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
(3)前述代理事實證明,是指由被代理人或委託人出具之授權書、委託書。
Q6:續Q5,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銀行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現金匯款交易,到家人或公司之已開戶銀行(即非屬臨時性交易時),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答: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匯類交易另需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Q7:依洗錢防制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會拒絕受理開戶或交易?
答:(1)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
(3)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6)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8)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9)其他依各銀行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Q8:依洗錢防制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會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答:於契約有約定之下列情形發生,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1)對於辦理開戶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2)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3)其他依各銀行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情況。
Q9.什麼是「實質受益人」?
答:所謂「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團體「具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依據國際標準,金融機構應依下列順序確認客戶的實質受益人:
(1)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2)若依(1)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應瞭解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若依(1)及(2)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應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之自然人身分。
Q10.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即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需要向調查局申報,如果因為公司的業務性質經常有現金收入需要存入銀行,金融機構是不是每次都要申報並跟客戶確認身分?
答:為了降低對民眾及金融機構之不便,目前洗錢防制法之授權子法對於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50萬元以上之業者(如連鎖超商、餐飲旅館業等),已設有豁免機制,金融機構於報經調查局核備後,就存入部分可免逐次向客戶確認身分及申報。
洗錢防制法及相關規定問答集 來源:金管會
金管會/106.6.5
Q1:什麼是洗錢?洗錢防制法為什麼規定金融機構必須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
答:所謂洗錢,是指不法分子透過以不法所得(黑錢)購買資產、存入金融機構帳戶,或匯至第三人等方式,讓黑錢漂白,以逃避檢調機關追查的行為。金融機構因為提供各種便利的金融服務,因此最容易被不法分子覬覦做為洗錢的管道。所以國際標準要求金融機構必須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包括瞭解客戶的身分、背景、交易目的甚至資金來源等,以於不法分子透過金融機構洗錢時能夠及時發現,共同防止犯罪並保障民眾及社會的安全。
Q2: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要求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該程序包括那些事項?
答:
(1)依據國際標準,金融機構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應確認下列事項,並請客戶提供相關文件:
確認客戶本人身分。
確認代理人(如有)身分,及查證代理事實(例如取得委託書或授權書)。
確認客戶的實質受益人。
確認客戶與金融機構業務往來的目的及性質。
(2)除了上述程序外,為了確實瞭解客戶的背景及交易情形,金融機構可能還會視需要請客戶說明資金來源及財富來源。
Q3:洗錢防制法第七條要求金融機構應進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是不是每次到金融機構辦理業務,金融機構都會依Q2程序要求客戶提供證件確認身分?
答:
(1)國內洗錢防制法規都是在符合國際標準下訂定,目前只在特定情形(詳下第(2)點及第(3)點說明)要求金融機構要執行確認客戶身分程序,因此並不是客戶的每筆交易都會請客戶提供證件確認身分。
(2)目前金融機構需要依Q2程序向客戶確認身分的情形如下:
客戶與金融機構建立業務關係(例如辦理開戶)時。
客戶以現金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之臨時性交易時。(臨時性交易之意義請詳Q4)
客戶辦理新臺幣3萬元(含等值外幣)以上跨境匯款之臨時性交易時。
金融機構認為客戶的交易有異常情形時。
金融機構對於過去所取得客戶身分資料有疑問時(例如客戶資料久未更新)。
(3)除了上述情形外,金融機構依據外匯管理相關規定或防詐騙等其他法令,在客戶辦理外匯業務、新臺幣3萬元以上的國內匯款及以現金辦理新臺幣50萬元以上的非臨時性交易時,也會請客戶提供身分證明文件進行資料核對(確認程序較Q2簡化)。
Q4:上一題提到某些臨時性交易金融機構需要確認客戶身分,臨時性交易的意思為何?民眾如何減少某些臨時性交易需要確認客戶身分的不便?
答:
(1)臨時性交易係指民眾到「非」已開戶金融機構辦理之交易。如果民眾是到某銀行辦理存款、提款或帳戶轉帳,因為在這家銀行已經開有存款帳戶,所辦理的交易就不是所謂的臨時性交易。
(2)為了減少某些臨時性交易需要特別審查之不便,建議民眾可儘量到已開戶的金融機構辦理交易。(具體說明請詳Q5及Q6)
Q5: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銀行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現金交易(例如匯款或換鈔),若不是到家人或公司已開戶的銀行(即屬臨時性交易時),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答:
(1)個人戶:本人、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
(2)非個人戶: 法人登記證照(如:公司為設立或變更事項登記表)、股東/出資人名冊、實際受益人(持有25%以上自然人股東/出資人或其他具控制權人)身分資料、代理人身分證明文件及代理事實證明。
(3)前述代理事實證明,是指由被代理人或委託人出具之授權書、委託書。
Q6:續Q5,民眾代理家人或公司至銀行辦理超過新臺幣五十萬元(含)以上之現金匯款交易,到家人或公司之已開戶銀行(即非屬臨時性交易時),需要出示什麼證明文件?
答:代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外匯類交易另需依照中央銀行相關規定辦理。
Q7:依洗錢防制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會拒絕受理開戶或交易?
答:(1)疑似使用假名、人頭、虛設行號或虛設法人團體開設帳戶者。
(2)客戶拒絕提供審核客戶身分措施相關文件者。
(3)對於得採委託、授權之開戶者,若查證委託、授權之事實及身分資料有困難者。
(4)持用偽、變造身分證明文件或出示之身分證明文件均為影本者。
(5)提供文件資料可疑、模糊不清,不願提供其他佐證資料或提供之文件資料無法進行查證者。
(6)客戶不尋常拖延應補充之身分證明文件者。
(7)建立業務關係時,有其他異常情形,客戶無法提出合理說明者。
(8)建立業務關係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9)其他依各銀行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者。
Q8:依洗錢防制規定,在什麼情況下金融機構會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答:於契約有約定之下列情形發生,銀行得拒絕業務往來或逕行關戶:
(1)對於辦理開戶對象為受經濟制裁、外國政府或國際洗錢防制組織認定或追查之恐怖分子或團體者。
(2)對於不配合審視、拒絕提供實際受益人或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人等資訊、對交易之性質與目的或資金來源不願配合說明等客戶,銀行得暫時停止交易,或暫時停止或終止業務關係。
(3)其他依各銀行開戶約定事項或依法令規定辦理情況。
Q9.什麼是「實質受益人」?
答:所謂「實質受益人」是指對該法人、團體「具最終控制權的自然人」。依據國際標準,金融機構應依下列順序確認客戶的實質受益人:
(1)持有法人股份或資本超過百分之二十五之自然人。
(2)若依(1)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應瞭解有無透過其他方式對客戶行使控制權之自然人。
(3)若依(1)及(2)均未發現具控制權之自然人,應確認擔任高階管理職位(如董事或總經理或其他具相當或類似職務之人)之自然人身分。
Q10.依洗錢防制法第9條規定,金融機構對達一定金額以上通貨交易(即50萬元以上現金交易)需要向調查局申報,如果因為公司的業務性質經常有現金收入需要存入銀行,金融機構是不是每次都要申報並跟客戶確認身分?
答:為了降低對民眾及金融機構之不便,目前洗錢防制法之授權子法對於經常或例行性須存入現金達50萬元以上之業者(如連鎖超商、餐飲旅館業等),已設有豁免機制,金融機構於報經調查局核備後,就存入部分可免逐次向客戶確認身分及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