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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遭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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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2-03-22

發佈: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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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案例宣導:警察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遭判刑

   案情摘要:警察人員甲於某派出所任職期間,非因公務需要,以警用帳

        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39筆民眾個人資料。

        派出所所長稽核發現異常主動陳報清查,甲被記一大過調

        職。後因其他案件發現甲涉嫌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輾轉

        交給六合彩組頭;甲銀行帳戶內並有不明來源45萬餘元,

        最高法院判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審理後,判甲撤職並停止

        任用1年。(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88

        刑事判決)
 

  公務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相關法律責任:

  1.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

      §4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4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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