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遭判刑
更新:2022-03-22
發佈:2022-0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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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宣導:警察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遭判刑
案情摘要:警察人員甲於某派出所任職期間,非因公務需要,以警用帳
號密碼登入警政知識聯網,系統查詢39筆民眾個人資料。
派出所所長稽核發現異常主動陳報清查,甲被記一大過調
職。後因其他案件發現甲涉嫌洩漏民眾個資給徵信業者輾轉
交給六合彩組頭;甲銀行帳戶內並有不明來源45萬餘元,
最高法院判刑3年確定。懲戒法院審理後,判甲撤職並停止
任用1年。(參考資料最高法院109 年度台上字第 3088 號
刑事判決)
公務人員洩漏民眾個資相關法律責任:
1.刑法第132條: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
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
千元以下罰金。
2.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44條
§41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六條第
一項、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或中
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二十一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
損害於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下罰
金。
§44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犯本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
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