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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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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1-02-22

發佈:2021-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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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未依政府採購法不慎公開底價案例
錯誤行為態樣
誤認廠商報價進入底價,逕行宣布底價案
案情摘要
甲機關辦理採購案開標作業,該案廠商報價單價高 於甲機關底價,惟主持人誤認廠商報價低於底價, 進而逕行公開底價宣布決標。嗣主持人發現疏失後 立刻聲明廠商報價未進入底價,並依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宣布廢標,但本案底價已由在場 人員知悉,違反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規定,案經甲 機關考績會決議核予申誡 1 次處分。
涉及法規
1、政府採購法第 34 條第 3 項
2、政府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
3、刑法第 132 條第 2 項
改進措施 及 建議作法
1、機關平時即應宣導政府採購法等相關保密規 定,並加強採購案件主持人之專業技能與訓 練,避免因一時疏失或經驗不足,造成違規洩 密情事。
2、機關得針對採購案件主持人開標作業程序,研 擬「開標主持人開標流程圖及注意事項」,置於 開標室提供主持人參考,以防洩漏底價情事發 生。
資料來源:台中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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