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機密維護宣導】公務機密維護應有的認識與做法
更新:2020-04-15
發佈:2020-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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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壹、前言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惟日前從報章雜誌上仍可看到,少部分公務員因疏於注意,或甚至為一己之私,而將公務上秘密洩漏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惟,究竟何謂公務機密?維護公務機密之目的何在?一般常見的洩密原因為何?如何有效防止洩密?上述問題若未釐清,將無法有效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因此,本文即針對以上問題,提供相關見解,以作為各消防機關人員從事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參考。
貳、公務機密維護之基本認識
一、公務機密之範疇
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係指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若以洩密所造成之危害作區分,則可分為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兩者,敘述如下:
(一)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即「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所稱,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該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換言之,如洩漏該等機密,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
(二)一般公務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以外之其他公務機密,參考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規定,所謂一般公務機密可分為下列九種:
1、密碼(語)編撰及分析技術事項。
2、檢舉或告密案件。
3、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4、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
5、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6、工程預算及決標前之底價等事項等。
7、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8、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9、其他應行保密事項。
二、公務機密維護之目的
(一)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公務員從事公務涉及國防外交等事務者甚多,此等資料與國家整體利益休戚相關,倘被他國知悉,往往對本國產生各種不利後果,尤其於戰時或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軍事機密之洩漏更可能使戰局改觀,影響國家存亡。
(二)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政策的制定與推動,常涉及各種不同利益之衝突與調和,特定政策若讓有利害關係者事先知道,往往使其獲得經濟上的不當利益,或對善意第三者造成損害,甚而影響政策之執行,因此應落實保密作為,才能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三)尊重個人隱私與權利
公務員從事公務,常有機會了解他人隱私,如果任意洩漏,不僅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有損政府之公信。故公務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權者,公務員應保守秘密,以尊重民眾權益。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法令依據
(一)公務員守密義務之規範 公務員有保守公務機密之義務,其法律規定舉例如下:
1、「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4、「營業秘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二)國家機密保護之規定
立法院於今(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於二月六日由總統明令公布,該法制定之目的係為建立國家機密之保護制度,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國家機密保護法」分「總則」、「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國家機密之維護」、「國家機密之解除」、「罰則」、「附則」等六章,共計四十一條,其主要內容為:定義「國家機密」及「機關」之範圍,規定國家機密之區分等級,並明示核定國家機密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明定各機關人員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之報請核定義務及程序;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並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規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及期限延長、條件變更等事項,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明定國家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人員之限制及其保護方式;國家機密資料及檔案之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管制人員或物品之進出;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應經核准;明定國家機密之自動解密及核定解密條件;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者,規定其解密之義務與程序。
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洩密者亦訂有處罰規定,例如: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國家機密保護法」通過後,使國家機密之維護有充分之法律依據,不僅可減少對行政機關機密認定之疑慮,透過司法機關之監督機制,亦更能兼顧國家安全及利益。
資料來源:我的e政府
保密係公務員應盡義務之一,「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即明確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惟日前從報章雜誌上仍可看到,少部分公務員因疏於注意,或甚至為一己之私,而將公務上秘密洩漏他人,顯示保密警覺之觀念仍待加強。惟,究竟何謂公務機密?維護公務機密之目的何在?一般常見的洩密原因為何?如何有效防止洩密?上述問題若未釐清,將無法有效落實公務機密維護,因此,本文即針對以上問題,提供相關見解,以作為各消防機關人員從事公務機密維護工作之參考。
貳、公務機密維護之基本認識
一、公務機密之範疇
所謂公務機密,廣義而言,係指公務上所持有之資料,如經洩漏,有危害國家安全、行政遂行或他人權利者。若以洩密所造成之危害作區分,則可分為國家機密與一般公務機密兩者,敘述如下:
(一)國家機密
「國家機密」即「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所稱,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該法核定機密等級者。換言之,如洩漏該等機密,將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
(二)一般公務機密
一般公務機密指國家機密以外之其他公務機密,參考行政院秘書處所訂之「文書處理及檔案管理手冊」規定,所謂一般公務機密可分為下列九種:
1、密碼(語)編撰及分析技術事項。
2、檢舉或告密案件。
3、人事異動及考核、考績、獎懲等尚未公開之文書。
4、會議決定之機密事項。
5、重要案件正在商討、調查或處理中之事項。
6、工程預算及決標前之底價等事項等。
7、涉及個人尊嚴或名譽,不宜公開事項。
8、機關職員人事名冊。
9、其他應行保密事項。
二、公務機密維護之目的
(一)維護國家安全及利益
公務員從事公務涉及國防外交等事務者甚多,此等資料與國家整體利益休戚相關,倘被他國知悉,往往對本國產生各種不利後果,尤其於戰時或國家處於緊急狀態時,軍事機密之洩漏更可能使戰局改觀,影響國家存亡。
(二)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政策的制定與推動,常涉及各種不同利益之衝突與調和,特定政策若讓有利害關係者事先知道,往往使其獲得經濟上的不當利益,或對善意第三者造成損害,甚而影響政策之執行,因此應落實保密作為,才能確保行政目的之達成。
(三)尊重個人隱私與權利
公務員從事公務,常有機會了解他人隱私,如果任意洩漏,不僅影響當事人權益,甚至有損政府之公信。故公務資料涉及個人隱私權者,公務員應保守秘密,以尊重民眾權益。
三、公務機密維護之法令依據
(一)公務員守密義務之規範 公務員有保守公務機密之義務,其法律規定舉例如下:
1、「公務員服務法」第四條規定,「公務員有絕對保守政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否主管事務,均不得洩漏,退職後亦同。公務員未得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之談話」。
2、「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二十條規定,「辦理考績人員,對考績過程應嚴守秘密,並不得遺漏舛錯,違者按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3、「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十七條規定,「公務機關保有個人資料檔案者,應指定專人依相關法令辦理安全維護事項,防止個人資料被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或洩漏」。
4、「營業秘密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公務員因承辦公務而知悉或持有他人之營業秘密者,不得使用或無故洩漏之」。
(二)國家機密保護之規定
立法院於今(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三讀通過「國家機密保護法」,並於二月六日由總統明令公布,該法制定之目的係為建立國家機密之保護制度,以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
「國家機密保護法」分「總則」、「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國家機密之維護」、「國家機密之解除」、「罰則」、「附則」等六章,共計四十一條,其主要內容為:定義「國家機密」及「機關」之範圍,規定國家機密之區分等級,並明示核定國家機密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明定各機關人員對於國家機密事項之報請核定義務及程序;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等級,並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規定保密期限、解密條件及期限延長、條件變更等事項,對於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明定國家機密知悉、持有或使用人員之限制及其保護方式;國家機密資料及檔案之存置場所或區域,得管制人員或物品之進出;其他機關需使用國家機密者,應經原核定機關同意;涉及國家機密人員出境應經核准;明定國家機密之自動解密及核定解密條件;國家機密於保密期限屆滿前或條件成就前已無保密必要者,規定其解密之義務與程序。
此外,「國家機密保護法」對於洩密者亦訂有處罰規定,例如:洩漏、交付、刺探、收集、毀棄、損壞或隱匿國家機密者,最重可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未經核准擅自出境或逾越核准地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並科新台幣二十萬元以下罰金。公務員違反本法規定者,應按其情節輕重,依法予以懲戒或懲處。 「國家機密保護法」通過後,使國家機密之維護有充分之法律依據,不僅可減少對行政機關機密認定之疑慮,透過司法機關之監督機制,亦更能兼顧國家安全及利益。
資料來源:我的e政府